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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通告

  为加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新疆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近期,我局将利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开展网上备案工作,网址为www.miibeian.gov.cn。

  二、凡未在我局备案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非经营性网站)请于2005年3月23日至2005年4月10日期间,登陆该系统补办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凡已在我局备案的非经营性网站,我局将代为办理网上备案手续,并核发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新的备案编号;非经营性网站可以委托其互联网络单位或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IDC等)代为补办备案手续。

   三、非经营性网站应当在网上如实填报备案信息或向其委托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真实的信息;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应敦促接入的未备案网站在补办期内办理备案手续,并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可靠,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将按照有关规定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四、非经营性网站应在取得备案电子标识和备案编号之日起,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按要求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五、非经营性网站备案补办工作截止之日起,我局将对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进行清理,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有关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具体事宜,可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新疆通信管理局网站www.xjca.gov.cn查询,也可拨打电话0991-5858733咨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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